問:我有一個農(nóng)村的親戚跟他的鄰居因生活的瑣事,發(fā)生斗毆。事后被派出所給帶走了,說要拘留幾天。我想咨詢一下,他們會不會因打架被判刑呢?據(jù)說兩個人都沒什么嚴重外傷,就是因種地一點小事起摩擦。
答:一般情況下,只要觸犯了刑法,就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也并非只要觸犯了刑法就都要追究刑事責任。在以下幾種情況下,雖然行為人實施了刑法上所禁止的行為,也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jīng)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雖然行為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為,但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
有些行為雖然也像刑法里規(guī)定的犯罪,但是因為情節(jié)很輕,就不算作犯罪。比如刑法中規(guī)定了盜竊罪,可是如果偷的東西**只有幾十元錢,情節(jié)也不嚴重,這樣可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不必要再追究刑事責任。反過來講,如果偷的東西多,造成的損失大,公安機關就要根據(jù)定罪的標準來定。如果偷的東西從數(shù)量上或者錢數(shù)上講,已經(jīng)夠標準了,就是犯罪了,就應送到人民法院去審判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過了法律規(guī)定的有效期限的
我國刑法規(guī)定了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在法定的追訴期限內,**機關有權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犯罪分子在追訴期限內沒有再犯罪說明其已有改惡從善的表現(xiàn),不致再危害社會,追究其刑事責任就失去了實際意義。**過了法定追訴期限不應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jīng)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
3.經(jīng)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有的行為人確實犯了罪,但有的時候國家根據(jù)情況和需要,發(fā)布特赦令宣布對有的犯罪分子免除刑罰,如果對犯罪分子尚未追究或者正在追究的,就應當根據(jù)特赦令不再追究了。
4.有的犯罪,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屬于必須有人告訴到法院才追究的,如果沒有人告訴,或者雖然有人告訴,但后來告訴的人又不告訴了,法院也就不再追究
比如刑法規(guī)定的侮辱、誹謗犯罪案件,雖然是屬于犯罪,但是連被侮辱、被誹謗的人自己都沒有去告訴,或者告訴后又撤訴了,人民法院自然也就不再追究了。
5.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即沒有了判刑的對象,再追究其刑事責任也就沒有實際意義,所以也就不必繼續(xù)追究其刑事責任了。
由上可知,如果屬于以上所講的情況,**機關一般就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了。如果偵查機關已經(jīng)追究了,應該撤銷案件;如果案件已經(jīng)移送人民檢察院起訴,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如果案件在人民法院審判階段發(fā)現(xiàn)或出現(xiàn)以上情況,應當分別情況處理。對于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應當作出判決,宣告無罪;對于被告人死亡的,應作出終止審理的決定;對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撤回告訴的,應當撤銷案件。
詞條
詞條說明
一、基本情況 2006年6月29日****出臺了《刑法修正案(六)》,對原《刑法》*三百一十二條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進行了修改。2007年5月11日,根據(jù)《刑法修正案(六)》,較高人民法院和較高人民檢察院了出臺了《關于辦理盜竊、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條明確規(guī)定“明知是盜竊、詐騙、搶奪的機動車,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三百一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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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刑事辯護? 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一項基本的憲法權利。實際上,辯護權并不僅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而是每個公民、每個人的一項基本權利。因為從理論上來說,每個人都可能受到刑事指控。因此,每個人都需要并享有辯護權。 任何人在遭遇**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時,都有權對被指控的罪行進行無罪、較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申辯和辯解。這就是刑事辯護。 二、當事人可以自己辯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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