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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賄罪
    根據(jù)《*共和國刑法》*三百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受賄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及公私財物所有權。
    受賄罪嚴重影響國家機關的正常職能履行,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聲譽,同時也侵犯了一定的財產(chǎn)關系。受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范圍內的權力,即自己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但是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xiàn),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jīng)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公司、企業(yè)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yè)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jīng)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在金融業(yè)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條款編輯
    *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二款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在經(jīng)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br>*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jù)受賄所得數(shù)額及情節(jié),依照本法*三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三百八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九十三條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三百九十九條
    **工作人員詢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有前兩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三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百六十三條
    公司、企業(yè)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益,數(shù)額
    受賄罪
    受賄罪
    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shù)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chǎn)。公司、企業(yè)的工作人員在經(jīng)濟往來中,違反國家現(xiàn)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國有公司、企業(yè)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yè)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三百八十五條、*三百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百八十四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yè)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三百八十五條、*三百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立法解釋編輯
    全國會《關于(*共和國刑法)*九十三條*二款的解釋》(2000.4.29)
    全國會討論了村民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從事哪些工作時屬于刑法*九十三條*二款規(guī)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解釋如下:
    村民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xié)助**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于刑法*九十三條*二款規(guī)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
    (一)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救濟款物的管理;
    (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yè)款物的管理;
    (三)國有土地的經(jīng)營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繳稅款;
    (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
    (七)協(xié)助**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從事前款規(guī)定的公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得,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三百八十二條和*三百八十三條貪污罪、*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三百八十五條和*三百八十六條受賄罪的規(guī)定?,F(xiàn)予公告。
    **解釋編輯
    *院《關于*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1999.9.9高檢發(fā)釋字[1999]2號)
    貪污賄賂犯罪案件
    (三)受賄案(*385條、*386條,*388條,*163條*3款,*184條*2款)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受賄罪
    受賄罪
    的行為。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范圍內的權力,即自己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但是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xiàn),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jīng)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公司、企業(yè)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yè)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jīng)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在金融業(yè)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受賄數(shù)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shù)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四、附則
    (二)本規(guī)定中有關犯罪數(shù)額“不滿”,是指接近該數(shù)額且已達到該數(shù)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本規(guī)定中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是指與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而造成的財產(chǎn)損毀、減少的實際**?!伴g接經(jīng)濟損失”,是指由直接經(jīng)濟損失引起和牽連的其他損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況下可能獲法得的利益和為恢復正常的管理活動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損失所支付的律各種開支、費用等。
    (四)本規(guī)定中有關賄賂罪案中的“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謀取據(jù)違反法律、法規(guī)、國家政策和各部門規(guī)章規(guī)定的利益,以及謀取違反法律、法規(guī)、國家政策和各部門規(guī)章規(guī)定的幫助或者方便條件。

    *關于死刑復核及執(zhí)行程序中**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若干規(guī)定
    為規(guī)范死刑復核及執(zhí)行程序,依法**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jù)《*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條 ***在向被告人送達依法作出的死刑裁判文書時,應當告知其在*復核死刑階段有權委托辯護律師,并將告知情況記入宣判筆錄;被告人提出由其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律師的,除因客觀原因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及時通知其近親屬,并將通知情況記錄在案。
    *二條 *復核死刑案件,辯護律師應當自接受委托或者受指派之日起十日內向*提交有關手續(xù),并自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個半月內提交辯護意見。
    *三條 辯護律師提交相關手續(xù)、辯護意見及證據(jù)等材料的,可以經(jīng)***代收并隨案移送,也可以寄送至*。
    *四條 *復核裁定作出后,律師提交辯護意見及證據(jù)材料的,應當接收并出具接收清單;經(jīng)審查,相關意見及證據(jù)材料可能影響死刑復核結果的,應當暫停交付執(zhí)行或者停止執(zhí)行,但不再辦理接收委托辯護手續(xù)。
    *五條 *復核裁定下發(fā)后,受委托進行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后五日內將裁判文書送達辯護律師。
    對被害人死亡的案件,被害人近親屬申請獲取裁判文書的,受委托進行宣判的*應當提供。
    *六條 審*在執(zhí)行死刑前,應當告知罪犯可以申請會見其近親屬。
    罪犯申請會見并提供具體聯(lián)系方式的,*應當通知其近親屬。對經(jīng)查找確實無法與罪犯近親屬**聯(lián)系的,或者其近親屬拒絕會見的,應當告知罪犯。罪犯提出通過錄音錄像等方式留下遺言的,*可以準許。
    通知會見的相關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七條 罪犯近親屬申請會見的,*應當準許,并在執(zhí)行死刑前及時安排,但罪犯拒絕會見的除外。
    罪犯拒絕會見的情況,應當記錄在案并及時告知其近親屬,必要時應當進行錄音錄像。
    *八條 罪犯提出會見近親屬以外的親友,經(jīng)*審查,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確保會見安全的情況下予以準許。
    *九條 罪犯申請會見未成年子女的,應當經(jīng)未成年子女的監(jiān)護人同意;會見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可以采取視頻通話等適當方式安排會見,且監(jiān)護人應當在場。
    *十條 會見由*負責安排,一般在罪犯羈押場所進行。
    *十一條 會見罪犯的人員應當遵守羈押場所的規(guī)定。違反規(guī)定的,應當予以警告;不聽警告的,*可以終止會見。
    實施威脅、侮辱**工作人員,或者故意擾亂羈押場所秩序,妨礙執(zhí)行公務等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十二條 會見情況應當記錄在案,附卷存檔。
    *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以前發(fā)布的**解釋和規(guī)范性文件,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全面解讀法關于自首的相關規(guī)定
    《刑法》*67條規(guī)定:
    【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同時《*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又作了具體解釋。
    該解釋*1條規(guī)定:
    根據(jù)刑法*六十七條款的規(guī)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機關發(fā)覺,或者雖被發(fā)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院或者*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xiāng)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機關發(fā)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jīng)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jīng)親友規(guī)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有數(shù)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shù)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二條規(guī)定:
    根據(jù)刑法*六十七條*二款的規(guī)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
    綜合以上法條來看,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一般情況下的自首都必須滿足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等諸多要件,但是自首制度絕不只是這幾個單薄的字眼,在其背后藏著更多的裁判規(guī)則,今天小編就給大家簡單總結一下。
    自動投案的相關裁判規(guī)則
    應當認定為自動投案的情形
    1.犯罪后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xiàn)場,在**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xiàn)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
    3.在**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違法行為被采取勞動教養(yǎng)、行政拘留、**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zhí)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的;
    5. 罪行未被有關部門、**機關發(fā)覺,僅因形跡可疑被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6. 交通肇事后保護現(xiàn)場、搶救傷者,并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認定為自動投案;
    7. 偵查人員讓歸案被告人去協(xié)助抓獲其他被告人,在公安人員對歸案的被告人失去控制的情況下,被告人自動投案,就應認定其具有自動投案行為;
    8. 犯罪嫌疑人準備投案,但由于客觀原因,本人及代為投案人未能與**機關聯(lián)系上,后被抓獲的也可視為自動投案;
    9. 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并打電話報警后,一直留在現(xiàn)場等候公安機關的處理,應當認定為自動投案;
    10. 明知他人報案而留在現(xiàn)場,客觀上犯罪嫌疑人能逃而不逃,抓捕時亦無拒捕行為,應當認定為自動投案;
    11. 犯罪嫌疑人親屬報案后,由于客觀原因沒能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但予以看守并帶領公安人員將其抓獲的,可視為自動投案;
    12. 公安機關口頭或電話傳喚犯罪嫌疑人后,犯罪嫌疑人即主動到案的,應視為自動投案;
    不認定為自動投案的情形:
    1. 有關部門、**機關在其身上、隨身攜帶的物品、駕乘的交通工具等處發(fā)現(xiàn)與犯罪有關的物品的,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
    2. 被作為“目擊證人”帶回公安機關的,非其主動到案,且不主動如實供述罪行的,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
    3.在偵查機關以偵破案件為目的已對其進行人身控制的情況下才交代其犯罪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
    4. 公安人員未對被告人采取訊問或辦理拘留、逮捕等刑事訴訟法所規(guī)定的“強制措施”手續(xù),但公安機關已將其作為犯罪嫌疑人,并派專人在病房看守、控制,已對被告人的人身實施了實際控制,被告人此時的狀況應當視為已被采取“強制措施”,即使被告人醒來后有自動投案的意思表示或行為,也不應當認定為自動投案;
    5. 犯罪嫌疑人被**機關控制后,經(jīng)允許脫離控制,又按指令自行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不應當被認定為自動投案;
    6. 為搶救被害人而未能自動投案,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本人罪行,雖不能認定為自首,但應當作為酌定從寬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
    7. 被告人家屬雖報案,但并未送被告人歸案,在警方到達現(xiàn)場后被告人未自愿將自己置于**機關控制之下的,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
    如實供述的裁判要旨
    1.報假案,編造虛假情況,欺騙**機關,不同于自動投案。如果在供述過程中推諉罪責,避重就輕,掩蓋真相,企圖減輕罪責,則不能認為是如實供述。(*080號王洪斌故意殺人案,刑事審判參考(總*12期))
    2.在行為人到公安機關如實陳述案件事實之前,其犯罪事實并沒有被**機關所掌握,到案后亦沒有隱瞞對自己不利的行為,也沒有在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構成犯罪后改變供述,或者逃避審查和裁判,應認定為自首。(*172號劉某訴江某故意傷害案,刑事審判參考(總*25期))
    3.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通知后到案,但未供述犯罪事實,在公安機關掌握部分證據(jù)后始供述的,不能認定為自首。(*565號閆光富故意殺人案,刑事審判參考(總*66期))
    4.行為人因涉嫌某一犯罪被抓獲后,供述與該涉嫌犯罪在法律、事實上密切關聯(lián)的其他犯罪是履行如實供述的義務,不應當認定為自首。(*747號汪某故意殺人、敲詐勒索案,刑事審判參考(總*84期))
    翻供辯解的裁判要旨
    1.否認主要犯罪事實的(犯罪構成要件和量刑情節(jié)),可認定為翻供。對案情細節(jié)的否認以及合理辯解均不得視為翻供。(*189號郭玉林等搶劫案,刑事審判參考(總*27期))
    2.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能認定為翻供;被告人對供述變化不影響案件主要事實認定的,不能認定為翻供,不影響自首的成立(*221號姜方平非法持有支案、故意傷害案,刑事審判參考(總*30期))
    3.如實供述殺人罪行后,又翻供稱被害人先實施嚴重傷害行為的,是對影響其定罪量刑的重要情節(jié)的翻供,應當認定為對案件主要犯罪事實的翻供。從而不能認定其行為構成自首。(*705號李吉林故意殺人案,刑事審判參考(總*80期))
    4.公安機關確定犯罪嫌疑人并以他名義通知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但一審判決前翻供的,不認定為自首(*776號徐鳳搶劫案,刑事審判參考(總*86期))
    5.“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要犯罪事實)”不僅要求行為人如實供述客觀行為,還要求如實供述其犯罪時的主觀心態(tài),否則就不能認定為自首。*2004年下發(fā)的《關于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成立問題的批復》的規(guī)定,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杜鷱汀匪?guī)定的對自己行為的性質進行辯解,必須是在行為人已經(jīng)“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前提下,即在本質上是對法律適用方面的辯解,而不是對犯罪事實本身是否存在的辯解。(*943號馮維達、周峰故意殺人案,刑事審判參考(總*96集))

    非法拘禁罪 編輯
    根據(jù)《*共和國刑法》*二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
    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chǎn)、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去身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顒拥目赡?。
    我國《憲法》*三十七條規(guī)定:“*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jīng)*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币虼耍欠ň薪且环N嚴重剝奪公民身體自由的行為。
    認定編輯
    (一)非法拘禁罪與非罪的界限
    1.劃清一般非法拘禁行為與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行為,只有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構成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
    犯罪。因此,應當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危害大小、動機為私為公、拘禁時間長短等因素,綜合分析,來確定非法拘禁行為的性質。
    2.劃清違法拘捕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兩者的區(qū)別主要在于違法拘留、逮捕是違反拘留、逮捕法規(guī)的行為,一般是**人員在依照法定職權和條件的情況決定、批準、執(zhí)行拘捕時,違反法律規(guī)定約有關程序、手續(xù)和時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動機和目的。如:一般的**時限報捕、批捕;未及時辦理、出示拘留、逮捕證;未依法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或單位;未先辦理延期手續(xù)而**期羈押人犯的等,都不構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種客觀因素造成錯拘、錯捕的,也不構成犯罪 [1] 。
    非法拘禁罪的一罪與數(shù)罪
    1.非法拘禁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刑訊逼供罪及*罪的牽連、競合
    非法拘禁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牽連,通常表現(xiàn)為在非法拘禁過程中,行為人對被害人進行加害,或者行為人用非法拘禁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因凍餓等原因而死亡、受傷等。對于在非法拘禁中對被害人加害的情況,應當注意,本條*2款明確規(guī)定,非法拘禁“使用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因此,一方面對于這種情況只應按一重罪即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另一方面,要注意其適用的條件:必須是在非法拘禁中“使用”且“致人傷殘、死亡”。這里的“傷殘”不包括輕傷,而是指重傷,但不限于肢體殘廢的情形,而是包括各種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情形在內。至于上述后一種情況,即行為人目的即在于故意傷害、故意殺害被害人,只不過其方法采用了非法拘禁而已,自然應按牽連犯的處罰原則,從一重罪定罪處罰,即按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非法拘禁罪與刑訊逼供罪、*罪形成牽連犯形態(tài)或想象競合犯形態(tài)的情況,表現(xiàn)為**工作人員非法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證人拘禁,在此過程中又進行刑訊逼供或逼*言的行為。對于這種情形,應按刑訊逼供罪或*罪對行為人定罪處罰。當然,如果行為人在拘禁他人進行刑訊逼供、逼*言過程中致人傷殘、死亡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2.非法拘禁罪與妨害公務罪的想象競合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以、威脅、方法阻礙**和地方各級**依法執(zhí)行代表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和突發(fā)事件中,以、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除故意阻礙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不需要“、威脅方法”外,、威脅方法是其他妨害公務行為構成犯罪*的行為方法條件。妨害公務罪中的,一般是指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特定人員的身體實行打擊或強制,例如毆打、等。**實踐中,往往有以等非法拘禁的方法妨害公務的案件發(fā)生。這實際上是一行為同時觸犯兩個罪名,屬于想象競合犯,對此應擇一重罪從重處罰。但是,本法對非法拘禁罪和妨害公務罪基本構成的法定刑設置基本相同,這就涉及到究竟應以哪個罪名對行為人定罪處罰的問題。我們認為,應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這樣可以較好地反映行為的整體性質和本質特征。當然,如果在非法拘禁妨害公務中過失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應當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因為本條對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的規(guī)定了結果加重犯的法定刑(不過,如是故意致人重傷、死亡,則對行為人應定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不再以非法拘禁或妨害公務罪定性)。
    3.非法拘禁罪與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想象競合
    干涉婚姻自由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競合問題,在表現(xiàn)上也大致相同于妨害公務罪的情況,所不同的是,干涉婚姻自由罪在我國刑法上規(guī)定為“告訴的才處理”,而非法拘禁罪卻無此規(guī)定,這樣,當兩個罪名在特定情況下發(fā)生競合關系時,應分不同情況予以分析:
    (1)如果以非法拘禁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且被害人未向**機關告發(fā)的,不宜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由于本法規(guī)定了告訴才處理的原則,在處理干涉婚姻自由罪與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競合時,如果當事人未告訴,就不宜按通常的處理原則適用非法拘禁罪;如果當事人已告訴,則應按想象競合犯處理,以非法拘禁罪論處。
    (2)如果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應以想象競合犯的原則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這是因為,本法*257條規(guī)矩,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在“告訴的才處理”之列。因此,出現(xiàn)這種情況的,應以想象競合犯的原則處理。不過本條規(guī)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257條規(guī)定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法定刑為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相比較,前者為重,因此應適用非法拘禁罪的條款。但是,考慮到前者重得多,而且考慮到本法*257條的立法精神,在適用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時,可適當取其輕者。
    (3)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人重傷的,應視當事人是否告訴而分別處理:,當事人向**機關告訴的,應按想象競合犯的原則,以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構成的法定刑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不能以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法定刑處理。這時因為本法*257條雖未指明干涉婚姻自由致人重傷的應如何處理,但從該條*2款的規(guī)定看,只把“致使被害人死亡”這一情節(jié)作為加重構成,所以根據(jù)其立法原意,致人重傷的,也包括在本法*257條*1款即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基本構成中,屬于“告訴的才處理”的范疇,*二,如果當事人未告訴的,就不應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處罰編輯
    根據(jù)刑法*238條*1款、*2款的規(guī)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234條、*232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所謂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是指為實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過程中進行毆打或侮辱。作為非法拘禁罪嚴重情況的毆打、侮辱是否包括毆打、侮辱行為獨立構成犯罪的情形,應當包括輕傷罪和侮辱罪在內,但是不應包括重傷害的故意傷害罪在內,對于過失造成重傷的,應適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結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傷的,則應根據(jù)本條*2款的轉化犯規(guī)定,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所謂“致人重傷”、“致人死亡”僅僅是指過失致人重傷、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輕傷為故意而過失地造成重傷的情形在內,因為這種情形仍為故意重傷罪的范疇。
    根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對非法拘禁罪的處罰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皻?、侮辱”,主要是指在非法拘禁的過程中,對被害人實施了毆打、侮辱行為,如打罵、游街示眾等。
    2.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是指在非法拘禁過程中,由于過緊、長期囚禁、進行等致使被害人身體健康受到重大傷害的;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間不堪忍受,自傷自殘,身體健康受到重大傷害的?!爸氯怂劳觥?,是指在非法拘禁過程中,由于過緊、用東西堵住嘴導致窒息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以及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間自殺身亡的。
    3.如果在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過程中,使用致人傷殘、死亡的,按照故意傷害罪或者殺人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笆褂弥氯藗麣?、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的同時,故意使用損害被害人的身體健康或者殺害被害人,致使被害人傷殘、死亡的。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對具有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為,也要按照非法拘禁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是指為了脅迫他人履行合法的債務,而將他人非法扣留,剝奪其人身自由的行為。這種行為雖然在特征上與一般的非法拘禁不同,其目的不在于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而是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手段,來脅迫他人履行債務。但客觀上已經(jīng)造成對被害人人身自由的侵害,也應當按照非法拘禁罪處理。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則應當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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