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龔女士(申請人) 案由:勞動爭議糾紛 案號:(2017)豫01民終11249號 受理機關: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主辦律師:劉旸 辦案律師:劉旸 張莎莎-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 【案情簡介】 龔某自2015年9月中旬進入鄭州某商貿有限公司工作,于2015年12月3日被無故辭退,工作期間鄭州某商貿有限公司未與龔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且未足額向龔某支付工資。2017年5月12日,龔某以鄭州某商貿有限公司為被申請人向鄭州市管城回族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仲裁,仲裁請求為:1.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9000元;2.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15年8月、9月、10月、11月二倍工資18000元。2017年5月22日,該仲裁以龔某未能提供與鄭州某商貿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據(jù),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作出〔2017〕管勞人仲不字*080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龔某對該不予受理通知不服,以鄭州某商貿有限公司為被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鄭州市管城區(qū)人民法院起訴。原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本案中,龔某稱其與被告在2015年9月16日至2015年12月3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但其提交的證據(jù)均不能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故其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資9000元、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9000元、經(jīng)濟補償金1500元的訴訟請求,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后龔某不服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qū)人民法院(2017)豫0104民初4017號民事判決,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中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旸、張莎莎()到庭參加訴訟。 【案例評析】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否則,應當承擔民事法律責任。龔某上訴稱,一審認定事實不清,鄭州某商貿有限公司與龔某成立勞動關系,且鄭州某商貿有限公司拖欠龔某工資。二審法院認為,龔某提供了培訓會通知單、鄭州某商貿有限公司行事歷、索要工資的通話錄音和微信記錄、微信支付工資的記錄及證人證言,足以證明鄭州某商貿有限公司與龔某之間成立勞動關系及鄭州某商貿有限公司拖欠龔某工資的事實。龔某上訴理由成立予以支持。龔某主張拖欠工資5000元,鄭州某商貿有限公司應當就是否支付工資及支付的數(shù)額承擔舉證責任,鄭州某商貿有限公司沒有舉證,二審法院認定鄭州某商貿有限公司拖欠龔某工資5000元。鄭州某商貿有限公司沒有與龔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龔某主張鄭州某商貿有限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部分成立予以支持(100元×77天÷2=3850元)。綜上所述,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判決結果不當,應予糾正。 【二審裁判結果】 一、撤銷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qū)人民法院(2017)豫0104民初4017號民事判決; 二、鄭州某商貿有限商貿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龔某工資5000元、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3850元,二項共計8850元; 三、駁回龔某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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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說明
委托人:龔女士(申請人) 案由:勞動爭議糾紛 案號:(2017)豫01民終11249號 受理機關: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主辦律師:劉旸 辦案律師:劉旸 張莎莎-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 【案情簡介】 龔某自2015年9月中旬進入鄭州某商貿有限公司工作,于2015年12月3日被無故辭退,工作期間鄭州某商貿有限公司未與龔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且未足額向龔某支付工資。2017年5月12日,龔某以鄭州某商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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